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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塔吊两相争 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4-14 08:34:08


    2014年4月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贾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15时许,在濮阳县城关镇某庄村工地,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工地干活使用塔吊发生矛盾,继而发生厮打,贾某某将王某某牙齿打伤,致王某某两枚牙齿折断。经鉴定,王某某牙齿的伤为轻伤。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贾某某的家长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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