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濮阳县法院受理的一些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却被告知因结婚证无效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当事人采用虚假身份证明或虚报年龄等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给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应去法院继续打婚姻官司。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下:
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采用虚假身份证明或虚报年龄等手段或婚姻登记机关未认真审核双方材料等原因取得结婚登记证明文件的,如果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为无效婚姻。笔者认为,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应是相对原因,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法定的无效原因已经消失的,即无效原因在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已经消失的,其婚姻应自动转为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先前取得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应为继续有效,而不必重新办理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婚龄却又取得婚姻登记证明文件的,而后一方起诉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又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有效婚姻对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或判决。
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并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亦不得拒绝或“踢皮球”似的让双方去法院继续打该婚姻官司,否则的话不但浪费当事人的时间与精力,还会给本不充足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可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