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许某、何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
许某、何某系夫妇,2012年秋至2013年11月7日,在其家生产加工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特效无根豆芽营养素(俗称“无根水”),并由许某将使用无根水长成的豆芽在附近村庄销售。2013年11月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许某、何某家中查获。经检测,从许某、何某家提取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新型植物调节剂主体成分为福美双和磷酸盐。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何某在生产、加工豆芽的过程中,违法添加食品中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且将所生产豆芽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被告人何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