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伪造居民身份证案,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免于刑事处罚。
200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为其子在泰康人寿险公司办理保险时,需要其本人身份证明,而自己的真身份证已经丢失,被告人张某因觉补办身份证麻烦,便通过市南海路口街边电线杆上的办证信息上的号码联系了制假人员,伪造一张本人信息的虚假身份证使用。200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想外出打工,又怕耽误年底换领工资卡,于是又联系该制假人员,利用其本人信息、本村张某某头像照片,伪造一张虚假身份证,但未使用。2011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某工厂打工时,因年龄偏大无法进厂务工,便通过吴江区某中介公司,冒用他人信息办理假身份证两张使用。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多次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该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所伪造身份证为自用,且未利用假身份证从事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