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濮阳县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被告人薛某被判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为了让生产出来的豆芽卖相更好,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在自己种植豆芽的过程中,多次适用无根水试剂,并将用无根水试剂长成的黄豆芽在蔬菜市场上销售。经检测,从薛某家提取的无根水空针剂瓶子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从蔬菜市场提取的薛某贩卖的豆芽中也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被告人薛某供述自己知道无根水的危害,但不清楚有多严重,但用无根水后,豆芽长的好看,在市场上好卖了,所以就用了。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在明知其生产、加工豆芽过程中违法添加的无根水试剂对人体有害,依然用于豆芽的生产,并将生产出的豆芽全部销售到蔬菜市场给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薛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