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伙同冯某(另案处理)到自己“连襟”家窃取钱财9700元,不仅损伤了情意,自己还难逃刑罚。2014年1月21日,濮阳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赵某的女朋友和被害人董某的女朋友是姊妹俩,两人作为准连襟关系甚好。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某和冯某、元某到董某家附近水塘钓鱼。中午董某觉得在自家门口要好好款待几位朋友,便从家中拿钱去买酒菜,恰巧被冯某看到董某放钱的地方。下午四人一起钓完鱼后,董某和元某去了元某家,冯某和赵某却打起了董某家里钱的主意,便一起翻墙进入董某家,盗窃9700元先进后逃离现场,在返回县城途中,二人将赃款分肥。
案发后,赵某自感无脸见人,对不起朋友,其家属也主动退出赃款4900元,获得了董某的谅解。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积极赔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