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一男子为闲时打猎私藏土枪,两年后被人发现主动投案,2013年12月2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该男子赵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11年秋,濮阳县子岸乡村民赵某以看家护院、打猎为由,从邻近的废品收购站获得了两杆土枪并一直放在家中。2013年10月,赵某打猎回家途中,与他人发生口角,因手持其中一杆土枪,从而被发现。后经鉴定,该两支土枪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指枪支。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时间长达两年,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特征。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遂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