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做司法统计工作这几年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司法统计不仅是一项法院的工作,更是一门科学。本人以这几年的工作经验和平时的学习浅谈以下对司法统计分析的认识。
列宁说:“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统计分析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有力武器,是国家和各级领导制定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科学管理的有效工具。整个社会经济运动的轨迹,在相当大程度上要依靠信息来反映、导向和决策。统计信息准确和及时,指导行动的方向和目标才会正确,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才能提高。各级领导部门为了有效地实现宏观调控,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除了要求我们统计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及时提高必须的,准确地,灵敏的统计数据外,还要对纷繁多变的社会经济现象进行全面系统的定量观察和综合分析研究,以便正确地描述、评价、预测社会经济发展的量变与质变过程,反映客观事物的总体及内在联系,从而监督、监测各项政策方针的实施效果。
我国《统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随着社会的急速发展,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分析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应用现代统计方法来认识事物及其规律性已经成为统计工作者的自觉行为。
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部门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统计分析作为一种文体,即不是数据的排列,也不是数据的文字化,既要符合文章的基本要素、基本要求,又要具有不同于其他文章的特点。
统计分析要用数据说话,用数据来反映情况和问题,因此应当从数据入手。数量性是统计分析区别于其他文体的基本特征。很多人通常在文章开头罗列几个数据说明总体情况,下面的分析、建议则完全没有了数据,认为只要用上了几个数据就是统计分析,其实这是对统计分析的误解。统计分析的数量性是指统计分析表现客观事物的质的数量方面,以数据和数字公式为语言,描述事物现象、原因、规律,提出对策建议等,都要有数的概念,统计分析要用数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没有对数据的研究和分析,没有统计数据的运用,或者只有统计数据的点缀的文章不是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数量性也不是说统计分析数据越多越好,更不是统计数据的堆砌或凑合,应当根据文章内容和观点的必要性为限。
司法统计分析是统计分析中的一种,司法统计分析的数量性的意义在于,以反映事物主要是案件内部量的规定性的统计数字为基础,从定性与定量分析出发,运用统计的数量研究方法,研究事物的现象、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并以统计分析这一特有的文体予以恰当的表达。反映近一段时期或某一段时期案件的流程变化,更直观科学的把握案件的动态。
统计数据是对事物总体的反映,而不是认识事物的个体。所以统计分析研究和反映的是作为事物总体的数量现象、数量关系和数量界限。这是统计分析与一般调查研究的主要区别。统计分析的总体性要求统计分析的对象必须全面、完备,或者是根据随机原则抽取统计样本推断的统计数据。不能只对个别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如果分析一个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一般应当对这个法院一定时期全部民商事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分析有时也表现为研究和分析部分事物、现象,但这部分的事物、现象必须是对于总体而言有相当的代表性,则不能得出总体情况的有关结论。
司法统计分析要有具体性,统计分析的对象是一定时间和空间等具体条件下的具体现象。这是统计分析与一般数学分析不一样的地方。一切客观事物都是具体的,是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复杂的统一体。每一事物都是自身对立统一的整体,并在一定时间、空间和特定条件下同其他事物处于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中。正是事物的内在统一关系以及它同其他事物的矛盾统一关系,才规定了这个事物的具体存在。在进行统计分析时,必须对这一现象的内部诸要素以及其他事物之间的各种不同的联系,分别地,具体地加以研究。
现代统计已经形成了一套周密的方法论体系。统计分析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通过分类有助于了解各种统计分析的内容。统计资料的搜集与整理、统计计算和计算结果的分析,是写好统计分析文章的基础。这几个方面的工作没做好,是很难写好统计分析文章的。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表现客观事物内在规定性的统计数据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以统计数据为研究对象和表现内容的统计分析因而具有特别强的时效性。过时的统计分析不但无益,反而给领导提供错误信息。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最终成果,不但包括大量的综合信息,而且能够揭示事物内部的本质规律,并进行科学预测,直接为各级领导指导工作,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统计分析既是认识工具,又是管理工具,具有十分广泛的实用性。统计分析的实用性,要求统计工作人员在进行统计分析时, 一定要遵从社会需要,明确目的性,增强针对性,避免盲目性,克服随意性,做到有的放矢,发挥统计分析为领导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