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案件,判决被告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1年9月份,李某驾驶的拖拉机轧坏了陆某放在街上的几块煤球。本是几块煤球几块钱的小事儿,双方却互不相让,出言不逊,便大打出手,结果造成陆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并错位,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成立,但鉴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陆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