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9日,濮阳县法院集中审结了九起同一被告农民工讨薪系列案件,判决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21040元。
原告赵某、李某某、赵某某等9人均为濮阳县郎中乡农民,地处黄河滩区,收入较少,家庭困难。2012年12月,被告潘某、潘某某与原告赵某联系,让原告找人给他在延安做彩灯,原告赵某找到了李某某、赵某某等8人,一起在二被告的安排下到延安进行工作,并约定工程完工后工资一并由被告潘某、潘某某二人结算。2013年2月,工人忍着严寒将工程完工后已临近年关,便向被告催要工资款筹备过年,二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年后九位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未果,无奈于6月8日分别将潘某、潘某某二人诉至濮阳县法院。
立案后,濮阳县法院考虑到这是多个农民工系列讨薪案件,影响重大,立即启动快速办理程序,承办法官随即驱车到原、被告处进行送达,深入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多次找原、被告进行沟通、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及时集中开庭审理,迅速做出判决。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