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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工伤认定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12-18 09:36:25


    今年以来,濮阳县法院不服不予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较去年有较大增幅,通过对这些案件调查分析,该院审结的工伤认定诉讼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双方和解难。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家属),力促工伤认定成功,因为一旦认定成立,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均会从中受益,但由于地方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工伤行政保险部门统一规划、调度,县级社会行政保险部门在工伤认定上格外谨慎,甚至宁愿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就使得双方在案件和解上不能达成一致。濮阳县法院今年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和解率只有25%。

    法律适用难。《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时间、地点上的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对此类概念作何理解又缺乏统一、权威的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上下班途中”的解释上各执己见。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上诉率达到50%。

    息诉罢访难。对于被告败诉、法院判决撤销原认定决定,限其做出新处理的案件,如何做出、结果怎样均不是法院裁决所能解决。对此类案件提出的司法建议也未得到应有重视。针对今年4起案件提出的2条司法建议,均被行政部门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汇报为由拒绝作出回应,由此引起1起案件原告上诉上访。

    针对以上困难,濮阳县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坚持裁判为主,和解为辅。对于该类的每一起案件,在尝试进行和解前,均要做好开庭审判的准备,一旦双方和解失败,立即转入审理程序,防止借和解为由出现拖延审理的现象;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尽量阐明做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增强判决的可信度、公信力。在和解中,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强调,不乱调。

    二是恪守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在对有关时间、地点概念的采纳上,首先要做到尽量采用权威的解释,例如最高院的有关答复、司法实务中普遍采用的观点等;在无权威解释可供借鉴时,合议庭必须恪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且将该原则贯穿于调查取证、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纳等各个审判环节,必要时可以帮助劳动者向有关机关、部门、公民调取证据。

    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基于法院职权范围的限制,在处理该类案件引起的上诉、上访案件时,应该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全面了解行政主体在该案件上的处理态度及措施,再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作出应对举措;对待那些不履行、敷衍履行裁判的保险行政部门,在发出司法建议的同时,应联络其上级部门进行协调,提高行政主体自动履行率。

责任编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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