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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立案工作的“单轨”与“双轨”

  发布时间:2009-11-23 23:59:29


对于法院立案工作的方式,由立案庭专门负责立案的“单轨”制,还是由立案庭与其他法庭互相配合立庭的“双轨”制,我们兄弟法院及上级法院经过了反复的实践与摸索,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立案工作做出了不同的指示与规定,笔者结合基层法院立案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论一下立案“单轨”与“双轨”的利弊。

第一,由立庭庭专门负责立案,有助于排期开庭与审限跟踪,能够避免人工分案的随意性,防止拉关系,办人情案,还能提高审判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意义非常重大,但是为了真正贯彻“司法公正、执法为民”对于在基层法院立案庭工作的我感触颇深,有的贫困边远地区的老百姓当事人,家属县城百里之外,为了到法院立案庭立个案,大冬天骑着自行车到法院需两三个小时,到了以后,由于遗漏讼诉材料等其他原因,地次立上案的可能性很小,有的甚至骑自行车往返两三回,这时,就显示出有其他法庭辅助立案的重要性了,这就显示出“双轨”的必需了。

第二、如果选择“双轨”制的立案方式,是可以方便基层这远落后地区的老百姓去立案诉讼的,但对于法院整个司法统计与流程管理来讲,也带来了不少的麻烦,有的庭室自己立了案后没有及时向立案庭备案,领取案号,造成漏案,或者有时出现重复案号,不利于立案庭司法统计报表的完成。

第三、现在互联网上提出了新的立案方式的倡导,如电话立案、假期立案、发电子邮件立案、星期日预约立案等等新型快速立案方式。我认为,此种走进的方式在我们基层法院工作推广实行开来还需要一段时间,因为我们基层法院立案庭的人员、装备等还达不到这种水平,我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灵活措施,对于不同的当事人给予不同的方便措施,既保公正,又促效率。

第四、对于立案庭来说,单纯的办理立案,手续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诉讼需要,也不能真正为审判业务庭室搞好服务,全国已有962个法院的立案庭都已开展了诉前调解和诉前保全工作,这样即为一部分比较特殊的案件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时间,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为部分业务各庭室减少了部分工作压力,既让当事人满意,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综上,我认为,不同阶段,不同的诉讼群体,需要不同的立案方式,不能单纯地说“单轨”与“双轨”的利弊,我们基层法院立案庭要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多年的体会,制造一套适合我们自己工作需要立案方式,既有利于排期开庭,审限跟踪,也有利于贫苦边远的当事人及时诉讼,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执法为民”实实在在的当事人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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