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设立法庭以来,对方便群众诉讼、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法院工作有了新的变化,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濮阳县法院认为主要是:
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办公条件艰苦,安保问题突出。由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未将基层人民法庭办案经费予以单列,导致实践中多数法院人民法庭的经费保障仍然依靠诉讼费返还,或对法庭都实行经费包干制度。法庭水电费、电话费、招待费、车辆修理费等问题都需要独立面对,即使送达所需的油料费法庭都难以承受,影响法庭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人民法庭的陪审员专项经费及社会法庭专项经费在大多数地方都未列入财政预算,造成人民陪审员和社会法官工作积极性不高。由于法警归队管理,加之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法庭无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安保堪忧。
办公自动化、信息化设施配备不到位。多数法庭没有配备网上办公、网上立案、网上签章系统,没有纳入法院局域网。很多地方法庭不能立案,往往先到区县法院立案庭立案,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当事人到法院办理立案、缴费、退费手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有些能即时了结的案件,因需领导签字及盖章,法庭人员不得不往来奔波。加之,由于没有数字审判庭,如需庭审直播及“三同步、两公开”方式开庭就必须要回到院机关审判庭,影响了司法公开的进程。
工作压力大,法官待遇差,年轻法官流失严重。人民法庭工作条件艰苦、工作环境较差、工作任务繁重、晋升空间狭小、职级待遇难以落实,挫伤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大多数法官不愿到法庭工作。以濮阳县为例,每个法庭仅约3人左右,法庭人员少与工作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特别突出。而在法庭工作的年轻法官经过公务员考试及司法资格考试的双重难关,待遇却比乡镇一级的公务员相差无几,工作责任与难度却大得多。且到法庭工作后想调回机关很难,提拔机会更少。在这种情况下年轻法官往往将很多精力放到公务员考试上,一些优秀法官考入检察院、上级法院或其他单位。暂时留下的,连年备考,边干边学,在没有跨越最后限制年龄前,往往难以安心在法庭工作。
考核指标有待完善,个别指标与法庭现状不符。作为法院工作的最前沿,法庭面临着巨大的信访压力。按照目前的考核体系,将涉诉信访和案件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庭工作和法官个人的重要指标,而法庭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则因文化及法律素养较低等原因而导致调解工作的难度更大,为避免信访,有时不得已为调解而调解,实际效果打了折扣。
人民法庭的设置分散,不尽合理。由于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民法庭的设置、布局与辖区面积、辖区人口、所辖乡镇办数量均不成比例,平均辖区面积、辖区人口差别很大。大多数基层法院均设有“城关法庭”。法庭之间受理案件数量、标的、类型等差别很大。以濮阳县法院为例,共7个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最多的是最少的3倍左右。
针对以上状况,濮阳县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合理规划法庭选址,适当减少法庭的设置。现在人们的交通出行、通迅建设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加上一些乡镇的撤并,行政区域已发生了变化,对那些审判人员少、条件差、案源不足、管辖区域不大的人民法庭予以撤并,适当合并法庭使人财物相对得到集中,设立婚姻家庭、金融等若干合议庭,适当配备司法警察,优化办公条件,建立数字化审判厅,在现有条件下能适应人民法庭的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的要求。二是提高法庭职级待遇。法庭由于其独立性,应明确为正科级单位,据此落实法庭人员的相关待遇。建立由财政统一保障人民法庭经费的制度,落实经济待遇。三是适当放权,激发活力。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法庭支持和倾斜政策,摆脱对驻地政府的依赖。建立全体干警到法庭轮岗工作制度,干部提拔与法庭工作联动机制,在法庭适当集中的基础上,授权法庭立案权,改变部分简单案件院领导签字审批流程,改变事前监督为事后监督。四是改革考核模式。在考核指标的设定上,既要有普遍适用的指标,又要针对法庭的特点,来制定符合法庭特点的考核项目,以求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