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在本县城关镇国庆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处乘坐了被害人温某的电动三轮车,行至铁丘路与育民路交叉口处时,因车价问题两人发生纠纷,高某将温某推倒在地殴打,导致温某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开庭审理前,虽然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五万余元钱,但却无半句赔礼道歉之言。被害人温某怒气难消,坚持要求出庭参与庭审,希望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自己一个诚挚的道歉。为了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为了能化解两人的纠纷,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主审法官耐心的开导被告人,希望他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在庭审过程中诚心实意的对被害人道歉,争取能够获得被害人谅解,并可以获得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条件。庭审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诚挚的向被害人道歉,温某听到被告人的道歉后留下了激动的泪水,并向法庭表示对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法庭开庭审理之后,被告人高某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又亲自到被害人温某家中赔礼道歉。被害人温某也表示对其彻底的谅解,并给案件承办人打来电话说明情况。综合以上情况,最终法院对被告人高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