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朝夕相处的邻居本应和睦相处、谦逊礼让,而被告人申X华却为了一盆泼在门前大街上的洗衣水,与邻居申X伟发生争执继而打斗,最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弄得赔钱又蹲监。2013年11月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申X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月3日13时许,申X伟的媳妇在自家门口洗衣服,并将洗衣水泼在门前大街上,由于紧邻的申X华地势较低,洗衣水顺势留到申X华家门口,天寒地冻,申X华怕水结冰滑到自家小孩子,便气冲冲的到申X伟家进行理论。几句言语不合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申X华用拳头将申X伟的左眼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申X伟左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事发后,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支付完毕。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申X华与申X伟因邻里小事发生纠纷,纠纷中申X华将申X伟打致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申X华积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