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濮阳县人民法院制定出《法官六不得》新规定。
该规定要求每位法官,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有下列六种行为:一不得为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二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三不得应律师请求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听案件审理情况;四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五不得私自、违规会见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会见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并由书记员将会见内容记录在案;六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组织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活动。
通过这项新规定的实施,法官和律师关系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促进了司法公正廉洁,赢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大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