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集体、国家的财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毁坏。而刘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以身试法受到法律严惩。2013年10月1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2012年12月27日15时许,刘某窜至濮阳县梨园乡某村,在濮阳市某工程技术公司为中原油田某公司进行石油勘探施工的工地上,用剪刀剪断使用中的地球物理探测采集线210米及线上采集站5个,后被施工工人发现,被当场抓获。经鉴定210米采集线价值2064元,5个采集站价值25605元,共计价值27669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刘某使用破坏性手段窃取财物又构成毁坏财物罪。其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想像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