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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施工敲诈索财物 触刑法退赃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3-11-21 08:14:53


    被告人黄某阻挠铁路施工,妄发不义之财,弄巧成拙退回索要钱财又被刑罚金,后悔晚矣。2013年10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单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2012年12月2013年3月29日,黄某在其征地补偿已到位的情况下,多次无理阻挠中南铁路柳屯镇辖区铁路施工,勒索中铁七局中南铁路濮阳某项目部温某5000元钱。案发后,黄某家人已将赃款退出。发还被害人。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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