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婚前开拖拉机给未婚妻家帮忙,在回家途中死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未婚妻及其家人补偿死者家人20000元。
死者徐某与被告范某系恋爱关系。2011年10月8日徐某开自家四轮拖拉机去未婚妻范某家帮忙耕地,在范某家中吃过午饭后驾驶四轮拖拉机返还,途中死亡。徐某的父母原告徐某某、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某及其父母赔偿损失。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徐某前去被告家中帮忙,不管是出于本意还是受被告方邀请,均无可厚非。对于死者徐某在返还途中遭遇不测,系双方均不想看到的事实,的确给双方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虽然被告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错,但毕竟徐某的帮忙行为出于善意,依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被告方作为被帮工的受益方对于徐某的死亡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酌定三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