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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水楼台妄得月 职务侵占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3-11-15 08:30:04


    王某值班期间本应恪尽职守,保护本岗位财产不受损失,而他却借近水楼台之便,妄发不义之财,终落法网遗憾终生。2013年11月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某日夜,王某利用在濮阳市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任巡线工的便利,伙同该公司巡逻班班长弄某(已判刑)工人谷某(另案处理)在海通乡222省道和濮渠路交叉口向东十几里地北某村,盗窃施工工地采集链,销于张某(已判刑)。2012年1月30日夜色,王某利用巡逻之便,在韩村路口施工地窃取地震仪采集链两根,经鉴定证实价值20426元。2013年3月5日王某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濮阳市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价值3万余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其自首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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