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常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案与其他危险驾驶罪案件不同的是:被告人丁某因为醉酒驾驶撞上了警车被抓获,属于“自投落网”。
2012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常某在朋友聚会上喝了一点白酒,自认为酒量不错的常某拒绝了朋友为其驾车的提议,觉得夜黑人静没有交警查车,便怀着侥幸的心理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212省道由南向北行至濮阳县子岸乡北处时,与勘查事故现场的警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常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勘察其车辆时,一股酒气扑面而来,经鉴定,被告人常某的血乙醇含量为140.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常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