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
2013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打工坐车回家途中,到一个村口看见有家大门锁着,堂屋门没锁,周围没有人就下车,遂翻墙进入该家盗窃华为手机一部(价值293元),现金26元。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刘某发现后逃跑,后被群众当场抓获。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