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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琐事起争执 厮打致伤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3-11-11 08:22:26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同村乡里乡亲,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互帮互助,而白某却因三轮摩托车妨碍过路引起争执,继而大打出手,致人轻伤。2013年10月2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白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月16日18时许,白某之妻与邻居王某在本村王某家门口,因三轮摩托车妨碍过路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后白某参与厮打,并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面部损伤属轻微伤,右腓骨骨折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调解处理。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与王某系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却因琐事产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并致王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白某家属积极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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