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4月6日中午12时许,因宅基地纠纷,被告人刘某在自己家彩钢房房顶与同村村民刘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砖将刘某某脸部砸伤,经鉴定刘某某右颊部的伤为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考虑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