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2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同村刘某某因开玩笑发生争吵,后刘某某当着被告人刘某母亲的面辱骂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恼羞成怒与被害人刘某某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鼻部的伤属于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