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打麻将消遣取乐——可以 动拳脚伤人领刑——不该

  发布时间:2013-11-01 08:52:12


    2013年10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与杜某在中原油田某小区麻将馆打麻将时,因打麻将出牌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肖某用拳头将杜某右眼打伤,致杜某右侧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考虑被告人肖某在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