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与杜某在中原油田某小区麻将馆打麻将时,因打麻将出牌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肖某用拳头将杜某右眼打伤,致杜某右侧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考虑被告人肖某在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