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和其妻子、岳母到濮阳县柳屯镇卫生院给孩子打防疫针。因为排队问题与同样来该院给孩子打针的孙某、韩某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将韩某打倒在地,并用脚将韩某踢伤,致韩某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鉴定,韩某右耳的伤属于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