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和周某伙同他人要求前来见面的网友小龙(化名)参加名为“姣妃”的化妆品传销组织,遭到小龙拒绝后,二被告伙同他人在濮阳县城关镇某公司家属院踢、打小龙的下肢,导致其下肢大面积淤血。经鉴定,小龙下肢的伤属轻伤。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徐某和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周某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