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9日,濮阳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盗窃他人轿车后备箱物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3年5月30日2时50分,被告人王某趁着月黑人静,窜至濮阳县解放路二医院对面的人行道上,撬开张某停在此处的桑塔纳2000轿车的后备箱,盗走泸州老窖白酒一箱、蓝色洋河经典白酒一箱、轮胎带轮毂一条、露露饮料一箱,共计价值3028元。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友情提醒:轿车后备箱物品被盗屡有发生,请车主勿将贵重物品存放在后备箱,谨防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