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故意放火引发火灾的案件,被告人马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起因简单,被告人马某某酒醉,遭到家人吵骂,心中不快,即用燃烧的烟头将其家中东屋沙发上的棉花引燃,并用打火机将厨房及院内豆秸点燃,并阻止邻居救火,致东屋内的电脑、家具及院中豆秸被烧毁,过火面积约为50平方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