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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吃大亏 收购赃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14 10:11:32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购赃物的案件,被告人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韦某某从刘庄村一户人家偷了三只山羊,随后给了被告人支某某,支某某后来给了韦某某500元钱,韦某某在支某某家喝酒时对其说这三只山羊是滩里的,别让人认出来了。不足一月支某某家养的山羊被失主认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支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把赃物返还被害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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