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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查清事实与分清是非”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时间:2009-11-23 23:47:28


今年是河南法院系统的调解年,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有人质疑我们这种调解,容易造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和稀泥”。“和稀泥”,指的是无原则地调和折中,平息纠纷。《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所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这条原则的确立,就和“和稀泥”有了本质的区别。但是,我们既要避免和稀泥的调解,也不能僵化、生搬硬套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有很多人对此有错误的理解和做法。有的人认为和稀泥民事调解中具有正当性,有的人认为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就是把所有的事情查的清清楚楚,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和稀泥是无原则的调和折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危害不再多谈。对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我认为应当理解成对于已查清的事实,分清是非,对于很难查清和根本查不清的事实,可以调解结案的话,就没必要查清,也用不着去完整的分清是非。但是,有一个前提,你要告知当事人各种权利,并讲清法律的规定,以及他最有利的选择,让当事人自己去选择。我办理的一个小案件,标的额才370元。原告开了一个水泥楼板厂,被告用原告的楼板,出具了370元的欠条。原告起诉后,被告称已将370元货款交给原告的另一合伙人。但我就问他,有没有给你出具收条或者将欠条收回。他说没有。我又问他,现在收370元的现在在干什么,他认可不认可已收到这370元货款。他说,这个合伙人出去打工了,现在也不承认收过这370元钱。我又问他,你现在准备怎么办?他说我准备将370元给原告,就当是花了370元交了学费。后来,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并承担诉讼费。这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了吗,被告真的还过钱了吗,没有查清。调解结案可以吗,我觉的是可以的。又比如,我办理的一个离婚案件,被告一直强调原告与大人同居,但没有证据。后来案件调解了,这个原告是否与他人同居,一直未能查清。我觉的就查清的,已经可以认定主要事实的,或者双方没有争议的,或者很难查清甚至查不清的,又可以调解结案,这也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五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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