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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鉴定辨真伪 判还欠款维民权

  发布时间:2013-10-09 08:39:11


    2013年10月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通过笔迹鉴定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柳屯镇打工的王某当场拿到拖欠两年多的劳务费,本想赖账的李某不仅支付了其拖欠的劳务费还被判承担鉴定费。

    2011年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为李某承揽的柳屯镇一建设工地项目管道内淤泥进行清除劳务。清除工作完成后,李某称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李某却不承认此事。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

    因李某不承认欠条是其所写,王某向法院申请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对欠条是否为李某本人所写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欠条确为李某本人所写。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证明欠条为李某所写,李某应支付所欠款项,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欠款235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共计3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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