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重大。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不顾他人生命安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终受法律制裁。9月3日,被告人张某非法销售非碘食盐,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4月底至5月4日,张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在碘缺乏地区濮阳县海通乡韩家村、宋家、高家村、滑县桑村乡张家村等地非法销售非碘食盐共300余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碘盐缺乏地区销售非碘食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及犯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