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2日作出(2011)濮民初字第xxx号判决,判决沪Bxxxxx/沪Fxxxx牵引车归原告葛某某等4人所有。被告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人车某某拒不交出该牵引车,2012年5月1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对该牵引车作出查封的裁定,车某某在已知该车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该车抵押于广州的邱某某,导致该车至今未交付与葛某某等人,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被查封的执行标的物,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判决的严肃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车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