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省法院提出“调解年”活动后,濮阳县法院实施了多项措施努力促进案件调解,诉前调解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濮阳县法院五星法庭在落实“调解年”活动中,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倪某某与苏某某组成了一个家庭。2007年8月,倪某某生下了一个男孩。二人婚后的生活一直很幸福。 2009年3月,苏某某去湖北省武汉市打工。苏某某这一去,就再也没能回来。苏某某的死讯传回后,倪某某、公公与婆婆都是极度悲伤。处理后事后,公公与婆婆拿到了苏某某的赔偿款230000元。但是,因为230000元赔偿款的分配,倪某某就与公公、婆婆产生了矛盾。
倪某某一纸诉状将二位老人告上了法庭。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五星法庭从双方对苏某某和孩子的感情入手,从孩子的成长道路说起,从案件给孩子的影响切入,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又邀请了村委会参与调解。在几方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