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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争执 致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8-02 09:07:41


    近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2012年3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孔某与本县城关镇的张某因修鞋摊位发生争执,后孔某将张某推倒在地,致张某右桡骨远端及右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张某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孔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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