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几乎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保障问题的具体规定。然而,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受害人在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受到伤害后,不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求在经济上、精神上给予金钱赔偿。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因矛盾发生争执产生伤害;交通肇事案件,受害方多无故受到伤害。由此产生诉讼,受害人的要求赔偿数额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加,被执行人被判刑后送往监狱服刑,认为反正已经被判了刑、住了监狱,就是刑满释放,也没有钱赔偿 ,大不了再住一次监狱,对法院执行采取的司法拘留更不屑一顾,对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家庭多为农村家庭,其财产多是共同财产,很难界分个人财产,被判刑后,财产由其家属掌控,家属不配合就很难执行。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通过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财产调查制度。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附带调查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在第一时间确定被告人的财产,根据被害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申请移交法院执行。
2、注重法院审判阶段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赔偿率。一般来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案件发生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为争取减轻刑罚多同意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其家属也会为争取理想的处罚,想方法积极的予以赔偿。法院应抓住时机做好审前、审中、审后的调解,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量,将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以促使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
3、实行服刑被执行人减刑与是否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挂勾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时会根据其在监狱表现申请减刑。建议在法律上确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发行作为服刑被执行人具有悔罪表现之一,以督促服刑被执行人对附带民事赔偿的履行。
4、法律明确释明申请人的风险责任。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赔偿数额,是根据受害人实际造成损失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被执行人无判决所判赔偿能力。受害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却一味的要求法院按判决赔偿额执行,造成反复上访现象,法院执行不能现象。为避免此种情况,应在法律上明确申请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让其在造成赔偿事实时就有自己也要承担一定受偿不能责任,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