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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计划生育并发症 起诉医疗损害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7-31 09:22:22


    1992年,原告李某在政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实施了结扎手术。术后原告身感不适,经诊断为双侧精索静脉曲张、ED、双侧附睾炎。2011年11月26日,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了原告李某所患疾病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为计划生育并发症三级丙等,2012年濮阳县政府为原告李某按每年2400元的标准发放了专项补助。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育龄夫妇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作为当时政府部门指定的定点实施结扎手术的医疗机构,所从事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是为了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告李某所患疾病已经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后并发症,其善后纠纷应由计划生育信访部门及其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处理。原告以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即医疗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告李某起诉其定点医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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