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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干部管理方法不当 致伤同学与学校共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31 09:14:09


    2013年7月17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班干部管理不当致同学受伤的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某乡中学和班长陈某赔偿被伤学生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6923.15元。

    张某与陈某同为濮阳县某乡中学某班学生,陈某为该班班长。2012年4月1日14时许,在上课预备铃打响后,陈某为制止张某与同桌说话,拿起同学放在课桌上的上衣朝张某身上打了一下,将张某的左眼打伤。陈某随即安排同学陪同张某去诊所治疗。随后张某先后到濮阳市人民医院、濮阳市眼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濮阳市红十字医院诊治。2012年7月,经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左眼的损伤为轻伤。2012年12月,经安阳卫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某乡中学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31282.10元,陈某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641.05元,张某自担10%的责任,承担521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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