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曾两次被判刑。2013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从濮阳县城发往濮阳市区的三路公交车上,扒窃魏某的钱包,内有现金520元;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分别从两辆二路公交车上扒窃贝多芬牌直板手机一部,金利牌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550元;2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濮阳市区发往濮阳县城的三路公共汽车上,扒窃刘某的钱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李某被当场抓获,后钱包返还给刘某。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汽车上采用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数坦白,且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