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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填路沟正当 索赔无据不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9 09:03:19


    2013年7月13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濮阳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因索赔无据,诉讼请求被驳回。

    河南省濮阳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濮阳县某镇南276.09亩土地,于2012年在该地块上种植辣椒约54亩。该合作社租赁该块土地期间一直利用国道106西侧路边沟进行浇灌、排水。2011年10月106国道濮阳县段升级改造开始施工,至2012年9月8日全线主体完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修建的某公司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要求对国道边沟软弱泥层进行处理,埋堵了部分原国道西侧的路边沟。2012年8月5日,濮阳县境内大范围降雨。由于排水不畅,原告种植的54亩辣椒受淹,造成损失29862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的施工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请求判令被告赔付损失298620元。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公路边沟进行处理,并无不当。路边沟属于106国道路基排水系统的一部分,濮阳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合法使用国道106路边沟进行浇灌、排水的依据,故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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