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机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调整使各种主体的矛盾纠纷增多,现在的矛盾不像以前“不争馒头争口气”,现在是气要争利也要得。使得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同时随着法制的完备,审限程序的要求更为严格,使得调解工作受到很多条条框框的约束,调解难上加难。究其原因。除了思想认识因素外,缺乏法律司法解释的规范是客观因素,其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机制的制约
工作机制方面的因素影响正常调解工作的进行。依法审判早就做到有法可依,但是调解尚未做到,哪些案件在哪些环节由哪些法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与不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都不清楚,调解的审限和诉讼的审限没有差别,这就导致法官更易判决而难调解,法律的导向不利于调解。立案阶段是否能调解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立案阶段尚未到审判程序,依照立审分离不能调。调解法官要做大量的工作却保障又跟不上,背靠背调解,如果当事人诬陷法官怎么解决,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调解结案成为名副其实的非依法结案,非法律规范方式结案。
二、法官对调解结果存在顾虑
各种各样的原因都在指责法院司法不公,裁判错误,故意拖延诉讼,调解意味着妥协,公正也要让步,实现双方同意的公正而不是法官以为的公正,这就是妥协的公正。当事人一旦反悔,由于调解是背靠背,法官在调解中的言行就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第三者在场,法官就不能得到保障和公正的评价,这的确是非常可怕,所以法官不敢调解。
三、审限的压力
无论一审6个月、二审三个月还是简易程序的3个月,如果诉讼判决结案这个审限是公正的,是符合要求的。对于调解就需要加倍,某些案件刚立案,当事人都在气头上不利于调解,往往是需要呆一段时间,双方都拖不下去了,案子就结了。现在可能有人认为不是以人为本,甚至认为是故意拖延诉讼。但这就是调解,某些案件就要用这种方法。审限没有给法官保障,赶时间不能调解出来。只要是牺牲时间,就可以调解。
四、法官的构成素质与调解不相适应
知名学者季卫东说,现实中的确存在耆老首唱,众人附和这种长老支配现象。就是说一个德高望重的人,年龄大的人提出一件事大家就附和好,没有是非。如果选一个年轻的就不容易做事,大家意见就很多。同一句话老同志和年轻同志讲出来效果就不一样。同样的事情法官的资历不同对于调解成功的效果完全不一样。我们现在法官普遍年轻化就不利调解。现在年轻的法官,法律知识是空前的完善具备,专业能力很高,但是对社会、当事人了解和生活经验不如老法官。只懂法律办不好案件,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只懂法律只是把规则弄明白了,如何把规则用到案件中,这就要靠经验、丰富的生活、社会知识,把话说到人们心里去,一句话就能解决问题。所以法官要到基层去锻炼,这样调解就会更加自如。
五、利益的驱动
利益驱动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律师。律师是法制社会的一支重要的力量,是靠诉讼吃饭的。通过判决如果律师的意见被采纳,律师的能力得到社会的认可,如果调解,调解结果首要是经过双方当事人自己同意,律师的作用就不大。因此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是消极的,所以我们在调解过程中要重点做律师的工作,更要注意与当事人直接沟通。向当事人讲律师的意见通过判决,但判决未能达到你要的结果,调解执行起来比较容易可能更能有利于你。二是法院的诉讼费用。诉讼收费调整以后,调解结案收取一半的诉讼费,因此标的比较大的案件不愿意调解,想调不给调。为了解决此问题,国家已经拨款到各省市,地方还要配套经费,调解结案的利益上的困难有望可以进一步解决。
六、审判管理机制的不合理
调解结案比判决结案难,现在判决结案的法官不一定能调解结案,因为调解结案不仅要懂法,还要懂人、社会,有谈判技巧,有社会生活经验,现在处在基层的法官普遍年轻化。调解结案还需要更多的精力和经验,但多数法院对待调解结案的案子和判决结案的没有差别,违背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基本分配原则,没有激励机制。调一件案子等于或多于判两件案子,这就是鼓励调解。这种审判管理机制普遍没有树立起来。另一种审判管理机制是只要依法把案件判出去了,审判庭就没事了,至于案子是否能执行,是否上诉,缠诉都是执行庭的事了,明知道加大执行的难度,而造成执行难、上访缠讼的源头审判庭照样这样判的。应建立一种案件跟踪评价管理机制,对法官判决的案子进行跟踪管理,看案子的效果,统计其判的案子是自动执行还是强制执行,是否有上诉缠诉涉法投诉信访,建立这样一个评价体系,成为晋级评优的标准,这样法官就会有顾虑人情、徇私就会在今后的案的评价上得到体现,就用这种跟踪评价的管理机制约束法官。
尽管诉讼调解存在着上诉困难,但是作为人民的法院、法官,不能知难而退,应该从政治上,贯彻落实十七大推动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上,从贯彻落实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更加深刻认识诉讼调解的优越性,在审判管理机制上改进我们的管理方法,在利益问题上顾大局,认真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