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骑电动三轮车沿濮阳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关桥南200米处时,因向左打方向与身后同向行驶的董某驾驶的面包车刮蹭,后刘某与董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刘某将董某右腿处跺伤,致董某右胫腓骨骨折,经鉴定,董某右胫腓骨的伤属于轻伤。
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4.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