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王某偿还吕某借款15000元,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7月29日,王某向吕某借款15000元,并向吕某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吕某现金壹万伍千元”的借条。但吕某要求王某提供担保人,否则不借给王某款,王某便找到叔父王某某,让其在借款条上签字担保,当时王某某酒后正在休息,也没细问,便稀里糊涂在借条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直到吕某将其和王某告上法庭,才如梦初醒,大喊冤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应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