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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群众路线 为企业排忧解难

  发布时间:2013-07-24 17:23:31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为企业排忧解难,审理了一批排除妨害案件。

    濮阳县某供销社在濮阳县濮渠公路西侧有一块面积为4964.50平方米的商服用地,有濮阳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省道212公路扩宽工程涉及到沿路村庄多户居民拆迁,经政府协调,该村村民魏甲、魏乙、魏丙等人与该供销社协商并签订协议,供销社允许魏甲等人在该社土地上搭建简易房居住,并约定期限届满后,魏甲等人按协议约定将搭建的简易房及附着物自行拆除。约定期满后,经多次催促,魏甲等人拒不拆除简易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魏甲等人从该供销社土地上搬出,并清除土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法院接案后,立即指派法官深入到案发地调查、走访,经耐心调解,魏乙、魏丙等人相继拆迁搬离,魏甲却以种种理由不予拆迁。濮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魏传佩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建于五星供销合作社土地上的五间彩钢房、三间小橱房及附着物,维护了供销社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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