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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受伤断指 雇主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2 11:22:34


    2013年7月,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伤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因在工作中受伤,雇主依法被判赔偿119418.12元,有过错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2011年7月份,被告张某安排原告张某某等人在天津市某工地干活。27日下午,原告张某某在从事木工电锯开解工作中,左手被电锯锯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天津医院医治。经鉴定,原告左手损伤,构成七级伤残。该工地是由被告山西某公司总承包,然后将其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被告大悟某公司,二者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显示“禁止转包或再分包”。被告大悟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汤某,被告汤某又将其分包的工程中的方木对接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谢某和被告张某,和原告一起干活的工友周某和史某证明,被告张某安排周某、史某和原告张某某等人在方木对接项目工地干活,工资由被告张某核定,食宿由被告张某提供。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工程经过三次分包,被告山西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大悟某公司,被告大悟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汤某,被告汤某将方木对接项目分包给了被告张某,张某安排原告张某某在该项目中工作,是张某某的直接雇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原告未经培训,不具有电锯开解方木的专业技术,在使用电锯工作时未尽到安全注意,造成自身的损害,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张某没有施工资质,却分包了施工项目,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悟某公司在与山西某公司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转包或再分包”,被告大悟某公司不仅违背合同约定进行再分包,而且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汤某,被告大悟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样,被告汤某将方木对接项目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张某,被告汤某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山西某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汤某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原告张某某的12000元视为赠与,不予扣除。最终法院计算原告损失共计125703.28元,判决由原告张某某承担5%即6285.16元,由被告张某承担95%即119418.12元。被告大悟某公司、被告汤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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