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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要做到“五个善于”

  发布时间:2009-11-23 23:39:44


2009年全省法院开展的“调解年”活动为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定纷止争,用调解的方式审结每一起案件成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做为一名法官如何做好调解工作,笔者认为要从五个“善于”做起。

一、善于倾听

立案之初的民事诉状大多体现的是原、被告简明扼要的矛盾,民事答辩状也往往触及的是双方的皮毛之痛。真正了解当事人的切齿之恨、肌肤之痛,需要法官倾听双方的心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只有法官明白案件的前因后果,明白当事人的所想所需,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才会对症下药,才能有的放矢。因此,法官要学会听、善于听,在听的过程中,要带着思考、带着审视,不盲目打断,不盲目表态。诉说后,当事人的心情会渐趋平静,此时对法官而言,已为调解工作拉开帷幕,奠定良基。

二、善于疏导

倾听不是让当事人喋喋不休。法院做调解工作不是纯粹的拉家常,法官应带着目的而为之,因此,如何让案件达到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需要借助于法官的疏导水平。法官调解,要始终让当事人围绕着案件争执的事实与焦点陈述理由,发表意见,避免他们东一榔头西一斧头。譬如离婚案件,说说婆媳不睦、妯娌失和,也可理解,但如果尽数邻里之争,则大可不必,这时候法官要及时制止,用非常娓婉的方式把他们引向与案件相关的境地。

三、善于察言观色

法官对当事人的心理研究,犹如中医对病人的望、闻、问、切,也是诊和治的关系。在有疏导的倾听之后,法官应当对案件有了大致的判断,当事人究竟需要什么,可以放弃什么,通过他们的言行举止,法官察其言,观其色,做到心中有数。譬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别是经过当地派出所协调无果的案件,在法院立案后,调解工作更是难上加难。这时当事人的心态就不仅仅是为了赔款的多少,而是把能不能出口恶气作为争执的焦点。面对这种类型的案件,法官要细致入微,注意观察当事人的心理动向,力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矛盾压缩至最小或零状态。

四、善于分析

当事人打官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理在何方,就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加以分析鉴别。实践中,当事人往往用简单的三段论的思维方式来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譬如张三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李四欠我钱,所以他得还债。案件到了法官这里,法官就要对这段简单的三段论用法学的、逻辑的思维予以判断。法官要看借款是不是赌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要看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超过权利人则会丧失胜诉权。法官的调解工作,就是去伪存真,就是对当事人矛盾的理性分析,把当事人的矛盾归结为一点或几点。当法官把双方矛盾从面转化为点时,调解的格调和思路就基本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有可能把矛盾逐一化解,促使双方握手言欢。

五、善于积累

不同的案件各有各的不同,所以调解的方法也是千差万别,但是,不管有多大差别,体现于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的争执焦点无非就是婚姻、孩子、财产、金钱或赔礼道歉等诉求。法官只要善于总结经验,总能在个性中找到共性,从不同中找到相同。随着调解经验的不断积累,法官的思路会随着调解案件的逐渐增多日臻成熟并不断升华。

总之,做调解工作,法官要运筹帷幄,心中有数。在调解中,既要顺应民意,更要合乎国法。调解的过程,是诠释法律更是宣传法律的过程,法官居中调解不是毫无依据的夸夸其谈,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文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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