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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调解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11-23 23:34:44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来讲,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犯罪性质一般都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较小。鉴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特殊性,调解显现出犹为重要的作用,因为调解省时、省力,不伤感情,不伤和气,是一种迅速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的最快捷有效的办法。

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依调解的主体不同分为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等,其中最主要的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及人民调解三类,各种调解方式因其各自的特点,在案件的处理过程表现出不同的作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在 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现做简要分析。

一、人民调解有利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从宏观上说,思想政治工作是把人群作为对象。从微观上说,是把具体的单个的人作为对象,针对一个人的思维定势,促使其转变到另一种定势。在生活中,当人们之间发生了民间纠纷,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人民调解员不辞劳苦、不厌其烦、不图名利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往来奔波、口干舌躁地做思想工作,他们别无所求,只求用法律和道德调整好人际关系,对于他们的无私付出,人们自然会从内心产生感动,进而去换位思考,许多不必要的矛盾自然就能够和平解决,因此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催化理智复苏、呼唤道德回归、建立健康人际关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情感的力量、知识的力量、法律的力量,还有调解人员本身人格的力量,汇成一股特异功能,使矛盾得以化解,使纠纷得以平息,从而化干戈为玉帛。广大人民调解员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走东家、串西家,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及时有效地调解一桩桩、一件件从婚姻家庭、邻里、赡抚养、继承、房屋宅基地等引发的纠纷在内的各类民间纠纷,很容易让人们打消对立情绪,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主动化解各种矛盾。此外,现在的人民调解也有别于历史上的民间调解,历史上的民间调解所依据的主要是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过分强调“和为贵”、“让为贤”、“息事宁人”,调解纠纷往往论事不论理,很难分清责任是非,做到真正公平合理,而当今的人民调解所依据的则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的,不仅能够保证纠纷的正确处理,而且还能使当事人受到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觉悟,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可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完全崭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它更有利于做好人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给社会秩序带来了和谐、安宁与稳定。

二、人民调解有利于化解民间矛盾

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大量化和复杂化,人民调解做为我国处理民间纠纷行之有效的渠道,运用社会力量对人民内部矛盾进行整治的一条良方,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以其简便、快捷的手段,调解民间纠纷,更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调解人民内部关系,稳定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因为作为调解活动主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广大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而不是国家政权专门设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不同于国家政权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管辖和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体性自治组织,其组织分布之广泛、人员之众多、群众性之强是其他任何机关不能相比的,它可以充分利用其人熟、地熟、情况熟的特点和优势,将广大群众动员组织起来,通过纠纷调解、宣讲法制,开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活动,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它既区别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又继承发展和创新了我国历史上的民间调解。历史上的民间调解纯属群众的自发活动,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而人民调解则有法定的组织形式和一定的章法,并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导,因此对于刑事自诉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处理是一剂无可替代的良方。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相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更加便于开展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更好地预防和减少人民内部矛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发展。再有,在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更有利于运用法律法规及道德舆论的力量,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这样既解决了纠纷,又不伤感情,还能做到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依法调解和以德调解紧密结合,提高群众法制观念与道德素质,达到“治标又治本”。鉴于以上原因,对于包括刑事自诉案件在内的大量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员及时果断地调处各种纠纷,更有利于化解各种民间矛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调整人际关系。

三、人民调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而刑事自诉案件恰恰主要就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包括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的犯罪,比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遗弃案,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等等,此类犯罪一般性质都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较小,因此国家将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给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等自己行使而非提起公诉,这样既不会危害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能够适用人民调解的程序处理,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任何时间、任意场所进行调解,即时调解出现的纠纷,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还可以使国家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是一件百利而无一弊的事情。人民调解是我国处理民间纠纷行之有效的渠道,是运用社会力量对社会进行整治的一条良方,也是社区社会正常运行的磨合剂,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大量的民间纠纷越过第一道防线,而径赴“最后一道防线”,从而使大量无谓纠纷的涌入人民法院,不仅牵制法院难以集中精力处理重大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使法院不堪重负,而且也减少了一条弥合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加深了群众间的矛盾和经济负担,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我们有理由肯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对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事关重大,非常重要。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之,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调解作为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矛盾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举措,相对于诉讼调解和依法判决更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政治思想觉悟,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也有力地解决了我国人民法院案件多、任务重的状况,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力量打击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有效地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非常重要的贡献。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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