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受伤的原告是一名年迈的五保户。法官因为案件性质特殊,采取特别的方式圆满地完成审理和执行任务。
2011年5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濮阳县八公桥镇处,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的原告李某骑的自行车相刮,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系被告王某雇佣的司机,该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王某。王某的事故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三次开车前往原告家中看望原告,走访当地群众,调查村委会干部。经了解,原告家庭贫困,受伤前以养羊为生,受伤构成伤残后,生活一度不能自理,经济更加拮据。合议庭以本案不具有可比性,在一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误工费、院外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宣判后,被告财险公司提出上诉,上诉期间,重审时承办案件的张法官仍不放弃调解,经协商,原告让步2800元,该案最终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0000元的结果结案。
执行阶段原告遇到了难题,保险公司将案款打到法院账户上,由于我院的案款管理账户是工商银行,原告要想领款,必须从工行转款,而原告居住的地方没有工行。我院承办案件的张法官驱车将原告从家中带到县城,帮他办理工行开户手续,并帮忙将打到他工行账户上的款转到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这样,原告在其乡政府所在地就可以取款,减少了跑到县城取款的麻烦。
原告领到案款的时候,老泪纵横,原来对法院意见较大,情绪激烈的老人,现在对法官的工作态度和方式心服口服,他说:“我知道你们忙,你们当法官的能这样做,老百姓哪有不服的呀!谢谢你们!”